龙岩同城网

回复:0 发表于 2015-12-2 09:02
发表于 2015-12-2 09:02:22 | |阅读模式

无牌三轮车被超期扣押 龙岩车主状告交警大队 [复制链接]

  闽南网12月1日讯 龙岩的熊先生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因无牌无证,三轮车被交警扣押。然而,三个多月后,三轮车还处于扣押状态,熊先生便起诉他所在县的交警大队。昨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案件作出判决,依法确认,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超期扣押对方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法。但因熊先生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导致交警大队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处理,车主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1月11日下午,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一辆无牌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遂将三轮车拦下检查,发现车辆的驾驶人熊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三轮车是一辆无车架号码、无电机号码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并当场认定该车系机动车,随后向熊某作出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扣留了三轮电动车。

  2015年4月15日,熊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扣留的三轮电动车归还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查,截至2015年9月23日,涉案三轮电动车仍处于扣押状态。

  对这一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本案熊先生于2015年1月11日,在腾飞工业区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涉案电动三轮车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为,并无不当,熊先生要求撤销该凭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月11日扣留涉案车辆,至今未对扣留车辆作出处理,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扣押期限,法院依法确认超期扣押车辆的行为违法。但本案系熊先生未能提供机动车有效凭证,致使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能按强制凭证中载明的时间进行处理,故他主张应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被扣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海都记者咨询了交警部门相关人士,他认为,交警依法扣押车主车辆之后,要通知车主前来处理,如果车主能补齐有效证件,或可补车辆证件,要依法接待处理,补齐后该还则还,如果车主没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通知后仍不来处理的,需要公开登报公告,三个月内仍未处理的,则需依法对车辆进行报废或拍卖处理。如果未按此程序处理,则是违法的,执法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置。 (记者简伟雄 通讯员 陈立烽 严丽梅)

发表新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