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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0 发表于 2017-6-13 10:17
发表于 2017-6-13 10:17:03 | |阅读模式

权威发布 |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事项的新闻通稿 [复制链接]

  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公安部交管局的要求,通过调查核实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记分;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处罚,予以不记分处理。规定施行以来,有效遏制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势头,道路交通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各地也出现了非法中介(俗称“二哥”)利用代替他人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谋利,甚至公然在网上发布“买分卖分”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有效铲除滋生“买分卖分”违法乱象土壤,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我厅于今年6月8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7〕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非重点车辆(除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货运、教练、危化品运输、校车以外的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的处理做进一步规范。

  《通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实施处罚时,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根据当事人出示的工作证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机动车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因出境、服刑、重病等原因无法接受处理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由该机动车实际管理人接受处理。

  《通知》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证据图片未记录到机动车驾驶人图像的、或经审核属于不清晰或不完整的,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予记分。对交通技术监控证据图片记录到清晰完整的机动车驾驶人图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记分。

  《通知》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处理,但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其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记分。

  上述规定2017年6月8日起纳入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常态化实施。此前未处理完毕的非重点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驾驶员开车故意通过遮挡面部逃避交通技术监控的,公安交警部门将调取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处理。

来源:福建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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