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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0 发表于 2014-6-21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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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亲手断送了妻子的性命 [复制链接]


图文无关

冯某怎么也无法忘记:2014年3月20日一早,本是家境贫寒的他,为节省路费,骑上摩托车载妻子徐某,从永安小陶家中出发,骑行80余公里来到清流长校岳母家中,给岳母送些清明节的米果。夫妻俩匆匆忙忙吃过午饭后,为赶回家照看年幼的儿子,他们顾不得休息,又急急忙忙往家赶。途中,经连城县隔川204省道路段时,他因长途驾驶,过于疲劳,摩托车不慎驶出路外,翻入水沟中,造成车辆毁损,自己受伤,妻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办案民警赶到案发现场时,他正抱着已故的妻子嚎啕大哭,场面颇为悲戚。经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冯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深入冯某所在的乡村,向当地村民了解,得知冯某与已故妻子徐某生前感情甚笃,且育有一年仅4岁的儿子。案发后,冯某情绪十分低落,对妻子的死深感内疚,逢人便哭称:“若是那天与妻子一起死了就好,一了百了!”。当他自感无言面对岳父岳母时,是他们的安慰和宽恕使他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冯某痛哭流涕地说:“爸妈,我永远都是你的儿子,我会照顾你们一辈子的!”。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该案是发生在家庭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冯某也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深表痛悔,陷入致妻子死亡的强烈自责之中。冯某在该起事故中痛失了妻子,若再将其身陷囹圄会使冯某一家雪上加霜。因为与刑罚相比失去亲人的惩罚严厉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从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修复社会关系创伤的角度出发,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冯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样,也有利于冯某儿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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