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同城网

回复:0 发表于 2013-9-30 15:51
发表于 2013-9-30 15: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龙岩市明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提高至70元 [复制链接]

核心提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医疗待遇将提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从60元提高到70元。

  闽西新闻网讯(记者 蔡添高 通讯员 许友琼)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医疗待遇。按照通知要求,筹资标准中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从60元提高到70元。

  医疗待遇方面,年度统筹基金(含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为7万元。住院起付线:一级以下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住院补偿比例:一级以下医院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0%;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等按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执行。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35元用于门诊统筹,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在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时,统筹基金补助60%,每次最高补助30元,年度最高补助400元。

  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50%。其中,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恶性肿瘤使用伊马替尼药物治疗的门诊补偿封顶线,与住院共用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意外伤害列为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90%,封顶线为一万元。学生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凭相关材料一次性补偿5000元。

  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幼儿参保缴费及待遇也有变化。参保城镇居民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补偿。新生儿(出生28天以内)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随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年一人最高封顶线;如母亲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则自动纳入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医疗费用,凭母亲医疗保险IC卡、准生证、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现金。出生28天以后的婴幼儿,需申请参加当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缴交当年保费(含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后即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我市还在城市居民中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筹资标准的5%左右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参保患者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的,按50%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保费及承保公司。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新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