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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0 发表于 2015-11-27 11:24
发表于 2015-11-27 11:24:46 | |阅读模式

被判两次还不思悔改 漳平一窃贼三进“宫” [复制链接]

  曾因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坚持“老本行”专挑女式包进行盗窃的庄某某,11月24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庄某某于2011年3月8日,因盗窃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日至7月8日,庄某某至漳平城区“渔家村饭店”、“7310厨具设备商行”、“艾克莱西餐厅”儿童游乐园内,均趁被害人不注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手提包内的银行卡、手机、现金、千金足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290元。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永安市佳和商业旅店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2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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