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同城网

回复:0 发表于 2021-12-24 20:29
发表于 2021-12-24 20:29:21 | |阅读模式

“电子证据”频现司法实践 法院揭示认识误区 [复制链接]

  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很多人都觉得,微信截个屏、通话录个音,挺容易操作的,实际上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举证往往存在一些误区。那么,如何电子证据才有效呢?

  法院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中,周某与雷某合伙倒卖二手车,双方各出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雷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售出。周某起诉说,车卖了之后,雷某只转给他2000元,请求判令雷某偿还8500元。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琬萱介绍:“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中登录微信,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显示周某在多次催要剩余欠款的过程中,曾主动提出同意雷某再少给1500元,只给7000元就可以。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元。”

  法官提示,合伙做生意,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以免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此案中,周某保留了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索要欠款的录音,是正确做法,但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不可“断章取义”。王琬萱说:“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这样才具备证据效力。”

  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中,高某与卢某是老乡,五年前一同来京打工,平时互称对方的小名“小美”“小安”。卢某向高某借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二人小名,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即使在法官提示下,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显示的是昵称,也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王琬萱介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了协助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显示,接受高某转账的收款人就是卢某。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发表新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