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迁移户口、姓名变更……“上户口”是每个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每一次相关政策的出台,都会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日前,福建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关系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规明确了户口登记、变更、户籍证明等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社会治理水平。《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新生儿姓氏随父姓或随母姓
户口登记生日以公历为准
根据《办法》,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对于民族成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此外,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七种情形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办法》表示,公民可以申报户口迁移的情形有七种:
即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录(聘)用调动的;
符合随军条件的;
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办法》指出,按照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对于申报姓氏变更登记,《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
根据《办法》,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申报性别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并经公证的性别鉴定证明。
公民申报民族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
《办法》表示,公民变更更正性别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此外,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上户口”是基本的公民权利,对于已经取得合法户口和身份的人来说,享受户口和身份带来的各项公民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取得合法户口身份的人而言,则各项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根据规定,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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