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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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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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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双方采用电子签名方式吗?是否可以一方使用电子签名,另一方使用实体印章?
答:建议对合同采取印鉴的形式做明确的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合同的各方采取不同的签名或者印鉴方式促使合同生效。为避免歧义,若一方使用电子签名、一方使用实体章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问题二:如果电子合同的签署平台是企业自建的数据平台,有完整的系统数据修改记录,可以进行有效电子签名,是否可认为是有效的电子合同?
答:在确保上述条件都成就的情形下可以。若自建数据平台可以自证以下三点,则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电子合同:
能够做到识别签名人身份;
能够识别是签署人的真实意愿;
可以做到签署内容以及电子签名的修改能够被发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是自建系统,数据合规是基础和原则。实名认证的数据源是否合规非常关键。个人认证数据源需关联公安人口库,企业认证数据源要关联工商数据库。
身份信息确认后,要通过权威的CA机构颁发数字证书,公司和机构做电子签约平台业务需获得《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证书》。如上所述,自建数据平台需保证身份认证数据源权威且合规,数字证书权威且具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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